附录 联合利华的样本意义(5)

作为坚定的民族主义者,一直以来我理直气壮地主张倡导经济民族主义。在我看来,经济民族主义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一种追求,它将本国经济利益视为追求的首要目标,视为经济政策的终极目的,期望提高本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这种价值观念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为了实现这样一种价值观念和追求,人们可以采用多种具体手段,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往往需要采用貌似截然不同的具体手段来实现;当前对经济民族主义的抨击,很多恐怕是将一些具体的手段和价值观念、追求混为一谈了。理念、研究结果和亲身经历的一些事情令我坚决主张消除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仅仅按照我们的产业升级目标决定对企业是否给予优惠、给予何种优惠。我也相信这种转变的大方向不可动摇。唯有如此,我们同时也需要防止规范外资政策的努力走向相反的极端。

一种可能的相反极端是广泛运用包括经济安全审查在内的工具对外资收紧市场准入,从而减少外资垄断的行业。在近年的一些外资并购和投资争议案件中,这种呼声颇见高涨。我支持建立、完善针对外资的经济安全审查制度,支持坚守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产业、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产业、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产业等几条红线,我认可外资已在中国一批行业取得了垄断性市场地位……但杀鸡无需用牛刀,饮料、洗涤用品之类无关中国经济安全,我们不应把有限的国家安全资源投入到错误的方向上去。我支持在外资并购审查中充分考虑驰名商标因素,但娃哈哈、汇源之类商业品牌仅有十几年、几十年历史,还不足以提升到如同茅台、宣纸等已成为国家或地方文化传统有机组成部分的高度。我们可以而且应当根据以前的教训完善改进我们的外资法规,但不宜用改进完善后的新法规去判断新法规制定之前的商业交易是否合法。

即使对已经形成外资垄断的行业,要化解相关问题和潜在风险,除了战略性产业之外,其余高度竞争性产业恐怕也未必需要直接采用强制拆分之类存量调整措施,也可选择采用增量调整措施,也就是充分发挥反垄断法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功能,阻止外资垄断者通过经营者集中巩固已经形成的垄断格局,从而让与垄断者竞争的民族企业和其他外资企业更快成长起来。在生机勃勃的经济生活中,我们不能用静态的眼光去衡量、剪裁一切。

是的,不少在华外企的“成功”实际上是一场残酷的商战,不少中国企业在这场商战中感受到了外部竞争的痛苦,颓然倒下的中国企业也为数众多,但内资企业面对外资跨国巨头时并非一无是处、只能束手称臣,而是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都拥有一大批现实和潜在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