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的要求是最重要的,也可能是影响最深远的创业壁垒之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国家要求的公司注册资金越高,那些有好的创业理念但无资金的人就越不能进入创业者行列,穷人的子弟越是世世代代都成不了富人,这是维系贫民与贵族之间鸿沟的主要壁垒之一。
在中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底线为1 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日本大约为82万元,在美国的注册资金底线为零,英国约为64万元,其他欧盟国家约为20万元,见2–16。
2–16?成立新公司的注册资金底线
这种创业壁垒看起来简单,但它意味着在中国可能永远也出不了像迈克尔·戴尔、比尔·盖茨这样年轻的世界首富,也出不了像惠普、英特尔这样的传奇公司。众所周知,戴尔电脑公司是戴尔上中学时在自己家车库做起来的公司,微软是盖茨上大学时创办起来的公司,两人均是普通家庭出身,并非富家子弟。到今天虽然两位创业者都不过40岁左右,但已多年保持世界前五名首富地位。试想一下,如果这两位创业者当年是在中国,要成立自己的股份制公司,那么这1 000万注册资金底线的要求就立即迫使他们止步。在美国他们成功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之一是无公司注册资金底线要求,欢迎任何家庭背景的人进入创业者行列,无准入门槛。
相比之下,在日本、英国和德国这些传统社会中注册资金门槛要远低于中国,但远高于美国。虽然在德国和英国这一门槛并非高不可越,但这至少可从一个方面看到这些传统社会与美国的差别,前者可能更趋向于保留各种可维系传统的社会阶层的制度机制,平民永远是平民、贵族尽可能永远是贵族;而美国更愿意在制度机制设计上排除障碍,使每个人均有机会创业致富。
中国的公司注册资金底线为什么这么出奇的高呢?从公司运作层面讲,尽管初始注册资金可以很高,甚至可以把底线上升到10亿,但在公司开始运作后这10亿资金也可在一夜间蒸发掉。换句话说,一方面《公司法》要求新成立的公司至少有1 000万注册资金,但另一方面又允许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继续运作、继续从银行得到贷款。这种矛盾和壁垒使个人创业异常艰难。
为什么要设立这么多壁垒?
关于对行业准入、市场准入的行政管制,经济学中大致有两种不同的理论。第一种是庇古(Pigou)于1938年提出的“帮手”(helping hand)理论。也就是,无管制的市场时常会出现失败,比如会形成垄断、产生过多污染、在股市中上市公司会欺诈中小股东,等等。因此,行政部门通过行业准入许可审查,可代表公众把“不合格”、“不可靠”的人排除在外,以免他们给大众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一旦某创业者、某企业得到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它们就得到政府的承认,就可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社会也应当给它们以信任。因此,政府行政是给社会提供帮助,是一只“帮手”。按照“帮手”理论,行政管制越多,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就越大。
以公司注册资金为例,之所以新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有1 000万元注册资金,可能是考虑到,如果一人没钱也可以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不是会有人专门通过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借债,等把钱用完后再利用“有限责任”申请破产保护来逃债吗?因此,通过设立高额的初始注册资金,行政部门帮助银行和其他未来的债权人把那些“不合格”的借债(法)人早早排除在外,使他们无法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借债。这等于是提前帮银行,代替银行做了“一刀切”。当然,前面讲到过,这种安排的实际效果可能是零,其负面作用反而是阻止了许多人创业。
第二种是“抓手”(grabbing hand)理论,也就是这些年常讲的“寻租”理论。这一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按照斯蒂格勒(Stigler)1971年的论述,行政管制是为行业的垄断企业而存在的,已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不愿意新手挤入,降低它们的既得利益。有了行政管制带来的壁垒,这些行业垄断可继续保留其管制“租金”。另一方面,按照施莱佛(Shleifer)和维希尼(Vishny)两位教授1993年的论述,行政部门之所以很热心设立各种准入许可和其他管制,是因为这些许可申请和审批过程以及对可能的违规行为的调查过程给掌权人提供了“寻租”的机会。这两位学者把行政部门的存在比做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站,每次车辆来往都要收费。也就是,从社会角度看,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或许一两个收费站就足够了;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公路经过的每个村和每个镇可能都要设自己的收费站,都要“伸手抓一把”,从而产生对社会最糟糕的结局。
这两种理论中到底哪一种更符合现实呢?从2–13至2–16表明的情况以及前面谈到的4位教授的大样本研究结果看,恰恰是那些行政审批手续越长、行政掌握的“质量”关越多?国家里,产品和服务“质量”越差,假冒伪劣产品越多,市场上的诚信越缺乏,银行呆账越多。既然行政管制后也还是如此,那么何必要这些壁垒呢?多国的经历表明,这些壁垒不仅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好处,反而创造了更多“寻租”机会,妨碍了人们创业。
在中国,民营创业的行政壁垒与政策歧视众多,这是一个历史事实。我们可能认为今天之所以要保留它们,是因为在中国“诚信缺乏”,等等,所以不能随便让“不合格”的人进入这样那样的行业,行政部门必须通过行政审批把好“质量”关。虽然这种看法和做法是出于良好的愿望,但实际效果可能是反而助长了诚信的进一步缺乏,因为当这种行政“质量”关变成了更多的“寻租”场时,谁还能把其他人和机构的承诺当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