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房地产市场调控,可能没有几个人不慷慨激昂的。热烈的讨论中似乎有两点共识:其一是要限制房产交易,甚至不惜代价地制止交易;其二是要制约房地产商,最好是给他们设置障碍,让他们的生意无法做下去。于是,从各相关部委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组合拳”。一方面,明确禁止某些房产交易(如期房交易),或者为房产交易设置障碍,比如,要求卖方先还清按揭贷款,否则房产证不可转让,由于买方在得到房产证之前不能付款,这个规定就使交易过程变得很困难。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和地方政府借机强加各类税收,如七部委2005年5月规定: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房产全额征收营业税。接下来,南京市乘机加税,房产交易契税从2%上升到4%,对房产增值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南京的房产营业税为5.5%,这些新政使南京居民的房产赋税一夜之间增加了27.5%。上海等地政府也对房产市场大举出击。
首先声明,本人跟房产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但是,针对这些政策以及许多同仁的铁腕管制建议,比如一些专家提出要对房产征收90%的个人所得税,等等,我只想提出几个问题,希望今后的宏观调控能更多地遵循市场原则,以不损害公民的产权与经济权利为基础。
2004年3月修改后的新《宪法》第十三条有两点核心内容:第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私有财产,但关键是要有“补偿”。这两点应当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也是各种宏观调控政策不能违背的原则。
那么,上面讲到的各类新增房产税是否对私人财产构成“侵犯”?其次,禁止或者限制公民的房产交易权是否构成对私人产权的“侵犯”?我们可能认为,哪怕房产增值与交易税涨到30%,甚至40%,也不算高。可是,我们必须清楚,那些房产是老百姓的合法私人财产,任何征税都是一种摄取,即使只要征收1%的税,我们也至少要回答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部门是否有法律赋予的课税权力?第二,即使有,又有谁来平衡、监督行政部门的加税权?第三,即使行政部门有权加税,它们是否应该证明是为了“公共利益”?最后,即使加税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对私人财产的摄取或者说“侵犯”也可以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财产受到牺牲的一方是否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间接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问题是交税之后人们得到的公共产品是否与所交税额相配?—当我们随便就要调控这个、调控那个的时候,当我们处处要利用加税来实现宏观经济或者其他目的的时候,我们有必要理解:老百姓的交易权也是他们的产权的一部分,征税和限制交易权都等于摄取公民的财产。
当然,我不是说不能征税或不能推出市场规则,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是说每增加一点税的时候,我们必须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要证明有“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且在老百姓牺牲自己的产权之后能得到相应的直接或间接的公共产品“补偿”,不能由行政部门随意加税。《福布斯》最近称中国税赋名列全球第二高,虽然一些同仁对其方法有争议,但不管怎么说,这至少说明中国老百姓的税赋已经不低。在目前征税权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把加税权从行政部门收回到立法机构,让政府可以加税但要加得很“辛苦”。
从个人权利角度考虑宏观调控政策
个人经济权利和个人空间通常是宏观政策讨论中缺席的因素,但对于中国社会的长期发展来讲,这些因素不能再缺席,否则难以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为什么公民的交易权是其产权的一部分呢?我们还是以房地产来说明。1998年的住房市场化改革和住房按揭贷款的推出可能是上届政府意义最深远的举措之一。这两项大手笔从根本意义上恢复了老百姓的经济权利,扩充了个人自主的空间。
住房的市场化和产权私人化使每个中国人不再为了居住地而去“求领导批”,或者为了分到房子而随便提前结婚。住房私有而且跟工作单位不再挂钩,让中国人收回了属于自己的尊严,不必为了房子对领导唯命是从,增加了中国人的自由空间。住房按揭贷款则是几十年来第一次推出、具有相当规模的消费者贷款金融品种,使普通老百姓能把未来的劳动收入提前到今天花,让他们不必节省储蓄十几年,等年老之后才能买到自己的房子,而是年轻成家时就能购到属于自己的住房。实际上,住房按揭贷款让老百姓能把不具流动性的人力资本提前变现,把“死的”人力资本变“活”,让他们能更好地安排一辈子的收入与消费,对老百姓而言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大大增加了他们的经济选择权和生活空间。
“住房”作为一种财产,它既具备“消费品”又具备“投资品”特征。1998年之前靠单位分房住的年代里,由于住房不能买卖、产权也不归自己,那时的住房只能是“消费品”,不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也没有升值与否的问题。但是,1998年住房市场化之后,其“投资品”特征得以恢复,人们花自己的钱买下的房产包含了对房子的使用权、出让权以及收益权(包括增值、租金等经济权益)。对“产权”所包含的任何一种权利进行限制等于是对财产权的一种侵犯。
以往我们可能觉得“房子”的财产权只是说,其所有者拥有该房子作为实物的“物权”,意思是说“即使政府限制你卖房或出租的权利,只要你拥有这个实物,你的产权就没有被侵犯”。其实,对“房子”而言,其收入权(或说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包括出售权)比实物权更重要。这里,“收入权”包括自己天天住在其中得到的消费享受,也可以是通过房子出租或者出售得到的收入。如果收入权和控制权被限制或被禁止,物权就没有经济意义。显然,针对房产交易征收营业税、契税、增值税等是对其收入流(亦即财产)的直接摄取,如果征税方不能直接或者间接给房产所有者提供“补偿”,这就有悖于《宪法》第十三条的精神。
对房产出售权的限制也就是对其控制权的限制,这直接影响房产所有人的财产价值,降低房产未来的收入流和流动性,减少其“投资品”特征。因此,这也是对财产的一种损害,是对财产的间接摄取。人生来就有谋生的权利,而拿自己的东西与别人交易则是谋生权利的核心,这里“自己的东西”包括自己的双手(劳动力)、房子、现金,等等。不管是作投资还是自己住,买卖房产都是一种谋生的权利。
本来,这些年随着收入的增长,中产阶级规模在日益扩大,这是改革开放取得的可喜成就。当然,收入增加之后,储蓄的投资去向就成为问题。银行存款年利息不过2%,还低于通货膨胀率,存款显然是亏本生意。而股市和基金又是不可靠的投资,过去几年下来回报率为负,这也是一种亏本生意。那么,在老百姓不能投资国外、也不能轻易创业的情况下,存下的钱到底往哪里投呢?房产显然是一种更可靠的投资品种,因为它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投资,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相对不易受骗,即使房价不涨,租出去还能得到高于通货膨胀率的租金。因此,1998年住房市场化给老百姓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投资途径,增加了人们的选择空间,使老百姓能更合理地安排一辈子的经济生活。有了商品房,张三李四们可通过买卖房产得到跟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在收益和风险上都不同的投资渠道。而且通过出租,为那些自己暂时买不起或者还不想买房的老百姓提供住房。何乐而不为?
房产的投资价值取决于其流动性,交易障碍越多,交易费用越高,房产的投资性就越低。我们可能觉得对于那些买房只给自己住的家庭而言,这种流动性和投资性并不相关。—其实不然。实际上,过去10多年里许多家庭都换过房子,甚至换过几次,如果二手房交易障碍重重、成本很高,对大众的后果可想而知。即使张三的房子许多年之内不会卖,拥有出售房产的灵活性总不是坏事,万一哪天他也要换房呢?再者,在房产的投资性降低之后买房投资的人就少了,可供出租的住房供给就减少,租房住的年轻人和家庭就要付更高的租金,他们的选择空间也就更窄,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