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法治思维

讲到以法律规范的国际秩序,又把我们带回到全球化对中国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意义的问题上。很多朋友把全球化单纯地理解为招商引资、海外投资和外贸,这些都对,但更重要的还有理念的更新问题。比如说,有一个老话题,那就是中国最需要法治的思维和意识。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某些行政部门,对法律的执行以及合同的遵守都不太习惯,这也许跟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关,我们很少将未来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思考清楚并做好准备写进书面合约。

从政府部门的角度讲,有两个与国际惯例脱节之处。首先,中国和外国签协议的时候往往不会有律师参与。比如,加入WTO时,中国与美国签署的协议就不太职业化,让人感觉中国参与协议谈判的一些成员缺少合同或契约经验。美国提出的条款囊括了未来20年或更久以后可能出现的贸易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这体现了他们受过良好的律师职业训练。中国提出的条款非常笼统,比如,美国应该为中国培养更多的管理人才。这句话作为合同协议条款究竟怎么理解呢?什么叫做“更多”?什么叫“应该”?什么叫“管理人才”?什么算“培养”?如何判断这些条款是否得到执行?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这类条款都是愿望性的,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确认,让双方将来难以执行。将来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就不认账了。这反映了我们在商务谈判上的经验是非常有限的,方式应该改变。但这可能很难,因为这似乎与我们的文化理念相悖,我们喜欢等遇到问题时再想解决办法。但这样的思维运用到国际贸易中会很有害,一旦发生问题时常常权责不清、相互推诿,这会妨碍中国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许多通晓各种法律的谈判人才,这样至少在未来的商务谈判和外交谈判中,双方的职业身份与法律素质是对等的,否则企业界怎么可能寄希望于不懂法律的技术官员来保护它们的利益呢?在这方面应该和国际接轨。如果能提高自身的法律与合同素质,这既能保护我们自己,又能为双方提供最大的合作和信任空间。

有意思的是,按照以往的思维,虽然当初进行协议谈判时我们自己没有相称的法律素质,但现在我们一旦发现协议中有很多对我们不利的条款,我们就先责怪美国人欺负我们不懂国际规则。其实,我在美国也参与过很多合同的签署,并且在美国已生活了20年,至少以我个人的经历,我发现多数美国人是讲究诚信与平等的,他们实际上会希望我们能清楚地提出有利于我们的条款,然后与之讨价还价,并最终得到一个经过双方妥协且都能接受的协议。他们不希望在协议中出现任何含混不清的语句,这会给未来带来麻烦、带来不确定性。他们也不希望签订对对方过分苛刻的条款,以至于在未来迫使对方翻脸违约。

以往的经历是,我们在国际上一旦遇到协议执行问题,就常常在国内指责对方当初签约时以强凌弱,但事实并不一定总是如此。我们的行政部门与企业应切实意识到法律和合同签署过程的重要性,而不是在事后出现问题时怨天尤人,比如,我们的商务部、外交部应该有大量的法律谈判人员。虽然各部委内现在都有法律人员,但他们基本上只管起草国内的法规而不参与真正意义上的商务谈判。即使出现国际法律纠纷,也很难见到他们的身影。律师在国际商务、外交谈判中应该具有更重要的地位。由于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思维训练,可以将未来多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周到,为解决未来纠纷提供很好的帮助。不要在事后骂人家逼我们签署不平等协议,甚至事后设定规章制度使原来的协议无效,我们也应该先从自身找原因。

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曾经和他的研究生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关的合同纠纷进行过专题研究。他们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的合同纠纷中,被告方最常用的辩护词是“签约的时候双方都知道这个合同只是个形式,做个样子,没人把它当一回事。可今天对方居然借此控告我们,这显然违背了当时双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这真是让人啼笑皆非。当然现在情况好多了,这样辩护的人越来越少,但这是非常有启发意义的现象。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更强调律师的作用。这是今天全球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在观念上要意识到这一点。

中国正在享受全球化所赋予的机会,只要我们能把握住这次千载难逢的机会,中国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改革开放短短二十几年,我们就发展成为世界第六大经济体、第三大进口国、第四大出口国,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今天的中国改革开放就能强盛,而晚清、民国的中国也进行了改革开放却不成功?面对成绩,我们当然应该珍惜当今的国际秩序,要理解正是在这样的秩序下,中国目前的以外贸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才得以进行下去。我们不要因为民族情结而去破坏这来之不易的大秩序,去盲目追求“多极世界”,那样做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使社会就业问题遭到重创,后果将会是灾难性的。